法規、捐款和認證計劃的生物碳測試

以下法規、捐款和認證計劃建議或要求對生質燃料進行生物源碳/可再生碳含量測試。

美國

國家可再生燃料標準計劃 (RFS),制定了提升混入汽油和其他運輸燃料的可再生燃料的體積。美國環境保護署 (EPA) 將可再生燃料標準提高到7.76%,以滿足2007年《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案》(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 Act) 規定的2008年所有銷售的運輸燃料至少應含有90億加侖可再生燃料的要求(EISA)。每年,EPA都會對纖維素生質燃料、創新生質燃料、生質基柴油和總可再生燃料制定數量要求。

Final Renewable Fuels Standards Rule for 2023, 2024, and 2025

根據該計劃,燃料生產商生成可用於信用交易和符合法規證明的可再生標識號 (RIN)。

使用 城市固體廢物 (MSW) 作為生產RIN可再生燃料原料的公司可以透過 ASTM D6866測試確定燃料的生物源分量。

資料來源:
Regulation of Fuels and Fuel Additives: Changes to Renewable Fuel Standard Program (PDF) – Federal Register (March 2010) Vol. 75, No. 58 (Page 14715)
Final Volume Standards for 2020, 2021, and 2022

加拿大

– 安大略省

根據環境保護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安大略省建議燃料供應商使用ASTM D6866測試來確定源自MSW的纖維素乙醇的生物源碳含量。根據安大略省法規535/05,測試的複合樣本是由一季內每週收集的樣本所構成。

同樣地,安大略省的柴油和混合柴油供應商可以使用ASTM D6866測試來確定源自MSW柴油的生質碳含量。

資料來源:
O. Reg. 535/05: Ethanol in Gasoline (revoked in November 2020, replaced by O. Reg. 663/20)
O. Reg. 226/18: Greener Diesel – Bio-based Content Requirements for Diesel Fuel

荷蘭

荷蘭排放管理局的加氫處理植物油 (HVO) 法規將於2021年10月1日生效。根據該法規,要求使用碳-14分析驗證HVO和其他具有生物源成分燃料的準確性。測試必須由ISO 17025認可的實驗室進行。

荷蘭排放管理局為HVO生產商設定的控制公差:

  • 對於25%或更高的混合物 — 控制公差為預期值的3%。如果預期值為100%,則樣本應具有至少97%的生物源成分。
  • 對於低於25%的混合物 — 控制公差為預期值的 1%。

資料來源: Nederlandse Emissieautoriteit – HVO-kader

歐盟自願認證計劃

這些認證計劃為符合歐盟燃料品質和可再生能源指令的生質燃料可持續性標準。

– 國際可持續發展和碳認證 (ISCC)

為了符合ISCC,可持續生物和化石原料的共同協同處理必須滿足兩個要求:

  • 生質份量必須滿足ISCC文件202和205中關於ISCC歐盟認證的可持續性要求和溫室氣體排放要求; 而且
  • 對於生物輸出的計算為,生物輸入量乘以相關的生物產量

ISCC訂定了三種計算生物產量的方法,其中一種是使用分析標準ASTM D6866或EN 16640的碳 -14測量法。

資料來源:
ISCC 203-01:  Guidance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Co-Processing version 1.1 (PDF)

– 可持續生物材料圓桌會議 (RSB)

根據RSB先進燃料標準,如果來自生物源的燃料或中間體與化石材料混合或共同加工,運營商應使用EN 16640或ASTM D6866標準透過質量平衡或放射性碳分析方法將生物來源的數量與化石來源的數量分別記錄。

資料來源:
RSB-STD-01-010 Version 2.2 (PDF)

請注意: Beta實驗室為運輸燃料提供ASTM D6866測試。實驗室不隸屬於上述任何機構或計劃。

最後更新: 2022 年 7 月